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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要点

2024-03-19

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要点解读

借条与欠条虽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区别却很大 ,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欠条在诉讼中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欠款原因、用途等,而借条中会写明借款原因及用途,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2、欠条的本质是债权凭证,其功能是证明债权的存在,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其功能是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3、欠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依据以往的经济来往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凭证依据,仅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4、借条对应的是资金或实物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转移,为了证明转移的事实而形成了借条。而欠条是为了证明资金或实物已被债务人占有使用,占有使用状态存在于欠条之前。

二、还款日期与诉讼时效法律要点解读

1、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解读:

(1)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能够起诉债务人归还欠款,此时债务人可引用诉讼时效已过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则债权人不能够胜诉。若债务人主动归还了欠款,则不能够以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2)诉讼时效3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之前规定的诉讼时效延长了一年,加大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还款日期

(1)借条中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自借条中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如借条中写明债务人于2021年1月1日还款,则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2)借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诉讼时效自出借之日开始起算,二十年内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保护,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就不再受理。(如出借之日为2021年1月1日,则债权人于2041年1月1日前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超过此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

(3)借条中未写明还款日期、未写明借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欠款之日起算。(债权人于2021年1月1日催债务人还款,则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三、民间借贷利息新规解读

为配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的全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并废止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19日出台了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息约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以下最新规定:

1、关于利息的约定

(1)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

A、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B、自然人外的借贷,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款逾期利息的约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2020.8.20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的利息部分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1)如果成立时间在发布前:成立到发布的时间差产生的利息用老办法,也就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发布时间到受理时间乃至逾期偿还的时间差产生的利息,用新办法,不超过成立时的4倍lpr。

(2)如果成立时间在发布后:成立到受理时间乃至逾期偿还的时间差,用新办法,不超过成立时4倍lpr。

4、特殊情形的规定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借条范本及法律要点解读

借条(范本)

因生意周转(1)

之故,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2)

收到甲(身份证号:.......)(3)

以银行转账方式(4)

出借的100000(人民币:拾万元整)(5)

借款期限两年(6)

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百分之十二)计算(7)

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一并还清所欠借款及利息(8)

如未按以上时间足额归还,逾期利息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9)

计算并支付。立此为据(10)

附:1、银行转账凭证(11)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2)

借款人:乙,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配偶,身份证号:.......(13)

联系电话(14)

家庭住址:具体到几栋几号(15)

借款人微信号(16)

见证人:(17)

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18)

法律要点解读:

(1)表明借款目的,以免后期诉讼需举证证明借款用途,同时避免债务人抗辩为非法债务;

(2)写明收到借款的日期,避免“今收到XX元”此种不准确的描述;

(3)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

(4)应写明出借的方式,并保留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避免日后债务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所借金额。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转账凭证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出借金额、出借日期、出借对象等;

(5)借款金额须大写,避免日后篡改金额,同时写明币种;

(6)写明借款期限,期限大写避免日后篡改;

(7)写明借款利息,如无利息则不用约定。利率大写避免日后篡改;

(8)写明归还日期并约定借款及利息一并归还,以免到期后借款人只归还借款而抗辩归还利息;

(9)写明逾期利息,根据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逾期利息的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10)收尾,防止日后在文末私自添加内容;

(11)银行凭证能够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借款的事实、收到借款的时间、收到借款的金额、收到借款的账户及户名;

(1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留底,方便日后起诉、送达、联络;

(13)借款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借款人配偶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表明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免去日后诉讼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经常出现债务人一方将全部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并假离婚,配偶则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起诉债务人配偶;

(14)、(15)后期起诉立案需要被告的明确住址和联系方式;

(16)在实务中经常使用微信聊天进行催款、沟通等,写明债务人使用的微信号,诉讼中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免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该微信号使用人;

(17)涉及借款金额较大或对借款人不熟悉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见证人;

(18)落款日期大写,避免日后篡改日期,文末空白纸页最好裁剪掉,避免日后私自添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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